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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人才市场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http://www.shanweirc.com.cn  时间:2007-11-28 14:57:05.0

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直有关单位: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 2002 年 12 月 6 日通过,从 2003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条例》自颁布实施以来,它对我省人事人才工作依法行政,规范发展人才市场,促进人才有序流动,推进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具有深远的影响和重大的现实意义。特别是对我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就最近我市人才招聘等人才市场管理工作中,发现个别用人单位和一些从事相关人才招聘活动的单位,不按文件规定办事,出现违法、违规操作的行为。为加强人才市场管理工作,规范人才流动秩序,更好地发挥人才在我市经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特作出明确规定:

一、人才招聘

(一)凡需招聘人才的用人单位,必须向当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才能在新闻、公众、互联网等媒体上(报刊、电视台等)发布招聘启事(广告),发布时应当在招聘启事(广告)的右上角注明政府人事部门的批准文号。新闻、公众等媒体和互联网信息经营、服务机构发布未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人才招聘启事(广告)的,则按违法违规论处 〈详细见《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粤人发 [2005]129号)〉。

招聘单位要求发布招聘人才启事(广告),必须向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提交如下材料:

1 、 A4 纸规格的招聘人才启事(广告)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具体说明招聘理由、专业、人数、范围、提供的条件、待遇及拟在何种媒体发布;

2 、属民营、集体、外企、合资等非公有制单位招聘人才的,必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的复印件。

(二)招聘人才启事(广告)的审批权限:凡是在本市、县(市、区)范围内招聘的,必须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批准。其中:中央、省驻汕尾和市直用人单位招聘的,一律报市人才交流中心批准;省内跨市、县(市、区)招聘的,相应报招聘单位所在市、县(市、区)人才交流机构批准;在全省范围招聘的,报省人事厅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在全国范围招聘的,按人事部文件规定办理。

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审批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必须具备一定的固定服务场所、设施、资金、从业人员的人数、素质等必备的条件(详细见《条例》),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审批,经审批合格后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政府人事部门发给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然后才能持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经营活动。未经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未经政府人事部门授权委托其从事人事人才中介或服务活动的互联网信息经营或服务机构,不得擅自从事人事人才中介或服务活动,如发布招聘人才、人才求职信息等相关业务活动,否则,则视为违法违规,依照《条例》将处以相应的经济、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刑事责任。

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与原单位已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已办理了辞职、辞退手续的国家公务员及机关工作人员,未安置的军队转业军官、在非国有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毕业生,统称为流动人员,其人事档案必须归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管理。对流动人员的档案管理问题必须做到:

1 、原工作单位必须及时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归人才交流机构管理的档案移交工作,不得延时转交档案,甚至继续保管已解除劳动合同(人事)关系的流动人员档案。

2 、除党委组织、政府人事部门外,任何单位不得从事流动人员的档案管理工作。

3 、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必须由市人事部门的毕业生分配部门直接向大中专院校办理人事关系及档案接收手续。非市毕业生分配部门向大中专院校直接索取档案的,其档案不予接收。

以上通知,请各单位结合《条例》一并贯彻落实、执行。从发文之日起,如不按照文件规定办事的,将冻结该单位的人事进人等手续,对那些违法、违规操作的经营者将给予相应的经济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刑事责任。

注:《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 〈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 (粤人发 [2005]129号)等文件,请登录《汕尾人才网》(网址:www.shanweirc.com.cn)。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主题词:人才市场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 市委组织部 市委宣传部 市法院 市政府办公室 市法制局 市工商局

抄报:省人事厅人才开发处 省人才服务中心

汕尾市人事局 2005 年 6 月 1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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