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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建立人事代理制度若干规定
来源:http://www.shanweirc.com.cn  时间:2007-11-28 14:53:16.0

第一条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我市出现了许多大中专毕业生和科技人才流动到乡镇、集体、私营、"三资",股份制等企业和民办科研机构受聘的情况,由于上述机构受其人事管理权限的限制,造成这些大中专毕业生存在许多后顾之忧和人事管理上的混乱。为加强对这引起流动人才的管理和发挥他们在受聘单位和积极作用,根据国家人事部和省人事厅关于发挥他们在受聘单位和积极作用,根据国家人事部和省人事厅关于流动人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人事代理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种新的人事管理方式。市人事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是流动人才的管理机构,承担流动人才人事代理业务。


第三条 人事代理的对象是指列入国家计划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具有国家干部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员。凡是流动到没有国家干部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管管理人员的,均可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委托人事代理。


第四条 人事代理的业务范围主要是:按照上述对象有现有身份,为他们代理档案管理,高速档案工资,代纳保险金,职称评定和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考核转正定级,人才流动中的争议与仲裁以及委托人员出国赴港澳政审手续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服务。


第五条 凡需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必须凭有关单位的证明或证件,办妥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脱钩手续(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关系由市人事局毕业生分配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档案材料齐全者(含体验表、组织鉴定、计划生育证明),经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核后填写《人才关系及档案管理委托书》一式三份、《广东省汕尾市人才交流登记表》一式二份,方可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第六条 委托人事代理的流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加强自我约束,与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保持联系。从委托关系生效之日起,每半年向中心呈报本人思想、工作等收面材料,由中心存入本人档案。如需办理"其他委托事项",应由本人直接到中心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第七条 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必须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和保险部门的保险规定按时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交纳管理费和保险金。


第八条 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享受原身份的待遇,委托代理期间,计算连续工龄,流八全民单位或行政机关时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调动手续。


第九条 凡不按上述规定,擅自流动到上述单位受聘的,一律按自动离职处理,大中专毕业生则取消其国家干部身份分配的资格。


第十条 本规定由汕尾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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