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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我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统一管理的通知
来源:http://www.shanweirc.com.cn  时间:2007-11-28 14:52:31.0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

关于强化我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统一管理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二日)粤人交[1996]4号

各市、县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中央驻粤单位及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省社会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人才流动日趋活跃。为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保护流动人员合法权益,全省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政策法规,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我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有的部门没有按照职能分工,插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有的非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劳务中介组织为牟取经济利益,不顾中央和省三令五申,违反规定,擅自接受、管理流动人员的人事关系和档案,出具出境政审证明,涂改、销毁档案材料,甚至制造假档案,严重扰乱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等等。为了坚决制止和纠正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的违纪行为和混乱现象,强化我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统一管理工作,确保人才合理有序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人调发[1998]11号)、《加强培育和发展我国人才市场的意见》(人调发[1994]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机关机构改革分流人员问题的通知》(粤办发[1994]2号)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本通知所称流动人员主要包括:辞职、辞退、辞聘、解除劳动合同或被除名、开除的原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暂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军队转业干部;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及公派出国留学逾期未归的人员;乡镇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境外驻粤代表机构录(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等。
....二、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必须由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部机构统一管理,非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的人才、劳务中介组织及其他部门、单位均不得从事此项工作。凡不按本通知规定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流动人员的原全民所有制身份自行消失;非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的中介服务组织擅自在档案中所作的各种记载,一律不予承认;人事职改部门不受理其申报、评审、晋升专业技术资格;任何部门不得为其出具出境政审证明;不得调入全民所有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如已被全民所有制单位录(聘)用,成为全民所有制职工的,其原工龄不得连续计算,工龄从重新录(聘)用之日起计算。
....三、根据粤府办[1992]31号文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企业驻粤办事机构、民办科技机构、私营企业需要聘用国家统一分配的毕业生,由省、市、县人事局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负责接收并代管其人事关系,保留国家干部身份"的规定,非全民所有制单位接收国家统一分配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归口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接受并管理其人事档案。凡不按此规定接收的,不得办理转正定级手续,不得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已违规办理的,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一律不予承认,全民所有制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得调进此类人员。
....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划分,按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局《关于贯彻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人交[1989]05号)执行。
....五、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须于1996年9月1日前将其人事档案移交给当地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流动机构,并办理有关手续。其中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的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原属省委组织部管理的移交给省委组织部,其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统一移交给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逾期不移交的,按本通知第二、第三条规定执行。
....以上通知,望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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